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 (通知)
冀公消[2006]33号
冀公消[2006]33号
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为做好推广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 报警远程技术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向广大安装有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社会单位积极宣传,督促其尽早安装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提高社会单位自身和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
二、正确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使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技术监控系统日常运营及维护工作,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推广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系统技术监控工作中,不搞垄断经营,不指定中介组织,不乱摊派。
四、在公安部消防局出台《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资质管理规定》前,各地确定的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技术监控服务中介组织,报请我局核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石家庄、秦皇岛两市争取年内建成当地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其他市要做好成立监控中心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而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 全管理水平。
附: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