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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通知)

添加时间:2015-01-08 17:01:33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保 定 市 公 安 局(通知)
市公(2000)132号

保定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建立开通“119”火灾报警
系统及有关联网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尽快实现消防报警自动化及消防指挥管理现代化,提高对火灾初期的发现和报警速度、及时扑灭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96年311号文件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城市消防有、无线火灾专用报警系统和98年5月6日下发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或重要的公共娱乐场所,均应设置城市火灾报警发送设备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市公安消防部门准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开通“1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用户范围
保定市辖区内火灾危害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重点单位和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必须与“1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消防重点单位和消防重点部位的确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办法
(1)应进入联网的单位,由保定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安排,统一施工,分批分期完成与“119”火灾自动报警中心指挥系统的联网。
(2)联网单位原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凡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以达到标准;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单位,在入网时,由保定市中信消防工程公司统一安装,并入保定市中信消防自动报警监控网络。
(3)凡属联网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时,其防火安全设计,必须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的要求。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火灾自动系统的联网费用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联网后设备维修、监测实行有偿服务。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工作中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各联网单位应加强对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管理,未经市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擅自改动或拒不配合安装设施的,依据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办理有关入网事宜,并于2006年底前全部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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